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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新竹市脊髓損傷者協會組織章程】

  • 照片說明文字
    社團法人新竹市脊髓損傷者協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增修第五條內容。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貳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新竹市政府八十六年六月一日府社行字第三五八六三號函核准立案。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伍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月10日第11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通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新竹市脊髓損傷者協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係永久性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以結合社會各界之力量,協助脊髓損傷者自立、自強,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新竹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1.  促進脊髓損傷者人格及合法權益之維護、個人基本資料之建立、身心障礙手冊之核發、托育、養護、生活、諮詢、體育、音樂、在宅服務等福利服務相關事宜之規劃辦理。
    2. 促進脊髓損傷者之鑑定、醫療復健、早期醫療、健康保險與醫療復健輔助器具之研究發展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3. 促進脊髓損傷者之教育及所需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教材、教學、輔助器具之研究發展、特殊教育教師之檢定及本法各類專業人員之教育培育,與脊髓損傷者就學及社會教育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4. 促進脊髓損傷者之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定額進用及就業保障之執行、薪資及勞動條件之維護、就業職業種類與輔助器具之研究發展、脊髓損傷者就業基金專戶經費之管理及運用等就業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5. 促進脊髓損傷者申請公有公共場所零售商店、攤位、國民住宅、公共建築物停車優惠事宜、公共設施及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6. 促進脊髓損傷者公共交通工具及公共停車場地優惠事宜、無障礙公共交通工具與生活通訊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7. 促進脊髓損傷者及脊髓損傷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之規劃及辦理。
    8. 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基本會員:
    凡設籍於新竹市且贊同本會宗旨之脊髓損傷者市民,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會費後,為本會基本會員。但本章程修改前己參加之重度肢障須以輪椅代步者仍保留為基本會員。(未滿二十歲者為準會員,但不具選舉及被選舉權)。
    二、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之非脊髓損傷者或公、私立機構團體,願意出錢出力協助本會達成任務者,得經理事會同意邀請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榮譽會員:
    凡協助本會發展會務,對本會有所貢獻者,得經理事會同意邀請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 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死亡。
    2.喪失會員資格者。
    3.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 條: 基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基本會員為一權。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 織 及 職 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明年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團體之解散。
    8.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間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 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 可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審定會員之資格。
    3.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聘免工作人員。
    6.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預算。
    3.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 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會視業務需要得設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總幹事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1.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2.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廿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本協會設立基金計新台幣伍萬元整。
    2.會費:新會員於入會時,繳納當年常年會費五百元。
    基本會員:常年會費參佰元,每年定期會員大會時繳納。
    贊助會員:常年會費參仟元以下,可不定期認捐。
    榮譽會員:常年會費參仟元以上,可不定期認捐。
    3.事業費。
    4.捐款收入。
    5.委託收益。
    6.基金及其孳息。
    7.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 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報告、收支預算決算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於每年會計年度終結時,由理事會編製報表,經監事會審核後,提經會員大會通過 ( 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二條: 本會於解散或撤銷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五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核準文號如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第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增修第五條內容。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貳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新竹市政府八十六年六月一日府社行字第三五八六三號函核准立案。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伍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月10日第11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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